深圳四种方式处理历史遗留违建

2018-05-19 14:01:31来源:

【摘要】:深圳小产权百问深圳四种方式处理历史遗留违建来源: 深圳商报  记者日前在布沙公路旁拍摄的历史遗留违建。(资料图片)深圳商报记者 姜
 

深圳四种方式处理历史遗留违建

来源: 深圳商报

  记者日前在布沙公路旁拍摄的历史遗留违建。(资料图片)深圳商报记者 姜志强 摄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董超文 实习生 尹璐)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将区别历史遗留违建违法程度,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处理,2009年6月2日出台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国土资源部文件不存在法律适用和法理上的冲突,因此,国土资源部文件不会对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由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成因复杂、类型各异,在《决定》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相关配套政策在探索建立或者不断完善之中,国土资源部文件的相关精神对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虽然深圳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是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但并不意味着深圳民间所说的“小产权房”就能够得到处理确认,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是深圳一贯坚持的立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规定了依法拆除、没收等法律责任,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后续处理过程中也将继续坚持这一立场。

  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不能简单理解为“处理发证”。《决定》第五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因此,从处理结果上看,我市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包括确认产权、依法拆除、依法没收、临时使用等四种情形。

  对于广受关注的目前我市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区两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在机构建设层面已基本到位。在政策制定方面,由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问题复杂,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制定《决定》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目前相关政策经过多次修订已渐趋成熟,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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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遗留违建与

  “小产权房”有区别

  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与深圳民间所说的“小产权房”是不是一回事,有什么区别?对此,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部所说的“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土资源部文件第十条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我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在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由于存在占地性质的根本区别,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